博客年龄:19年1个月
访问:?
文章:1185篇

个人描述

郑科授,35岁,男,汉族,管理学博士,国家三家作家。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现任某报首席记者。 报料电话:13088807888 QQ:625760658 E-mail:zks888@yeah.net 座右铭:记住人家好处,忘记人家不是!

廉江市一故意杀人案死者父亲求法院命债命还

2013-05-25 16:34 阅读(?)评论(0)


追要被扣摩托车而被打死的龙秋其,其父龙世略对于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凶手刑事责任的判决不服,已经提起申诉。司法部原部长邹瑜认为该案应以故意伤人罪来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郑科授  王子璇发自廉江青平镇

2013517日上午,记者接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低江村村民龙世略的报料电话称,其儿子龙秋其在追要其遭到该镇木高山村林泰扣下的摩托车时被林泰及林荣科故意杀害,头部、双脚及身上被砍11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秋其是被他人用刀砍伤头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但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凶手刑事责任,龙世略对此表示不服。

龙秋其追讨被扣摩托车惨遭杀害

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3月间,凶手林泰与被害人龙秋其因琐事发生纠纷,龙秋其的一辆摩托车被林泰强行扣留,龙秋其为此多次上门索要未果。同年71413时许,龙秋其路过青平镇木高山村林观华的小卖部,遂乘其不备,手持铁水管朝林泰头部猛打两下,林泰被打倒在地。林泰的弟弟林荣科见状,忙走过去制止,并与龙秋其扭打起来。龙秋其往小卖部外逃跑,林荣科紧追。此时,林泰爬起来,拿起一张凳子追出门外20米处与林荣科一齐殴打龙秋其。在打斗过程中,林荣科走到林观华的小卖部附近的水井处,拿起一把菜刀冲向龙秋其,砍向龙秋其背部。林泰放开龙秋其,从林荣科手中抢过菜刀,用菜刀朝龙秋其的头部、背部猛砍几刀,龙秋其被砍跌倒在路边的水沟里。林泰继续持菜刀朝龙秋其的双脚砍了几刀,直到龙秋其没有反抗能力后才停手。龙秋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龙秋其经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被他人用刀砍伤头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凶手刑责遭质疑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0973号起诉书指控凶手林泰、林荣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1221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亦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27日作出了(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林荣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林泰、林荣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龙世略、兰亚平、龙凤英经济损失人民币447048.38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世略、兰亚平、龙凤英提出了其上诉的理由及诉求:(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侦查人员对本案调查取证存在有为罪犯开脱的重大嫌疑;(3)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准,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4)对林泰、林荣科的量刑畸轻,量刑不当;(5)一审将二成责任判给被害人是为被告人推脱罪责和减轻赔偿责任,明显不当,要求二审改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96日以阅卷形式作出了(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中对被告人林荣科、民事赔偿部分以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林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林泰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林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上诉人的龙世略等人在提交上诉书后似石沉大海,没有人再对此进行过答复。直到2013323日,他在湛江市人民政府接访室向负责接访的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反映了上诉两年没有判决的情况后,他才被通知于325日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已经于201086日作出判决的判决书,已经超期26个月19日,930天。

龙世略于2013517日上午在青平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是讲公平的地方,但我在对一审法院对凶手林泰的定罪量刑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却不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现实,依然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杀人凶手林泰。更为离谱的是,二审法院一下子将一审判决林泰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这依法是依的什么法?这共产党的天下,还有讲理的地方吗?”龙世略说起其儿子龙秋其惨遭杀害而无法为儿子“报仇”的情况时,曾经几度哽咽,老泪众横。

司法部原部长邹瑜指该案定罪量刑不当

龙世略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果的201155日,他远赴北京向原司法部部长邹瑜求助。7720时许,邹瑜接见了龙世略一行。

邹瑜系广西博白县人,曾经在廉江市读书,后在参加革命后回湛江担任湛江地委书记一职,调到北京工作后,曾任司法部部长兼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华律师协会会长等职,乃是德高望重之人。

邹瑜在看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及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该案的定罪量刑不当,凶手在被害人被砍跌倒在地后,已经无反抗能力,凶手却继续行凶,疯狂砍杀,导致被害人头部、身上及双脚遭到凶残砍杀,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的事实,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追诉凶手的刑事责任。邹瑜最后表示将亲自向广东省有关部门过问一下此案。

作为中年失去爱子的龙世略,说起其子龙秋其惨遭杀害的案情时难掩悲愤之情,发誓在有生之年为其子报仇雪恨,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法学博士闫洪师详解故意杀人案

中国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闫洪师律师认为,林泰、林荣科二人在殴打、砍杀龙秋其的过程中杀人的故意已经非常明显。

首先,林泰、林荣科二人在拿到砍杀龙秋其之前,就已经用凳子、铁水管殴打龙秋其一段时间,龙秋其此时已经被压制得无法还手。根据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龙秋其左顶部头皮裂开,左颞顶骨呈粉碎性塌陷性骨折,明显是由于钝器重击造成。此外,尸检报告并没有检验到其身体的其他部位遭到钝器打击造成的伤痕,于此可见,凶手在用凳子、铁水管殴打龙秋其时,就已经是有意识地往人体最脆弱的头部攻击,致龙秋其于死地的杀人故意显露无疑。

其次,在林泰、林荣科二人完全占优、殴打龙秋其倒地的情况下,林荣科竟然回到小卖部拿菜刀砍在龙秋其的头部。在有人试图阻止林荣科继续行凶时,林荣科叫嚣“谁阻止就砍谁”。其杀人的故意非常明显。

在林荣科砍到龙秋其后,林泰抢过菜刀,继续往龙秋其身上狂砍,其中数刀砍在头部、背部等要害部位。林泰明知多次刀砍该些部位会危及被害人生命,却抱着追求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此时,龙秋其已经失去意识,跌倒在水沟中,林泰仍提刀对龙秋其的双脚疯狂砍了多刀。从案卷中可见,被害人破碎的头骨,身上11刀的伤痕和无力反抗的前提中看,均能直接清楚地判断凶手是抱着故意杀人去砍杀被害人的,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凶手林泰无期徒刑和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似有不妥之处,建议在再审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闫洪师律师认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本案的凶手林泰、林荣科兄弟在殴打、砍杀被害人龙秋其的过程中,其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应该以该罪对凶手定罪量刑,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表  情:
加载中...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