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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科授,35岁,男,汉族,管理学博士,国家三家作家。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现任某报首席记者。 报料电话:13088807888 QQ:625760658 E-mail:zks888@yeah.net 座右铭:记住人家好处,忘记人家不是!

雷州英利入室打砸案涉多罪

2013-10-31 11:30 阅读(?)评论(0)

 

英利入室打砸案涉多罪

 

案情回放:

20121112日上午11时许,雷州市英利镇圩区发生一起少年骑单车撞倒正在横过马路的老人麦广德后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时,驾驶二轮摩托车接孩子回家路过的市民王零,为了避免撞到倒在马路上的老人立即紧急刹车,摩托车和她母子俩摔倒在距离老人4米多远的地方。后来王零参与把老人送去英利卫生院救治。

事发后好心未得好报的王零被诬陷驾驶摩托车把老人撞倒。但麦广德在交警笔录上承认不知道是何人撞到他,也没有证人证明其受伤是因为王娇零的摩托车撞到。却有证人证明王并没有撞到麦。

20121116日下午,麦广德被其家属抬到王零的住宅大门口;老人的家属在大门口搭起临时帐篷,指使老人日夜躺在那里把王零的家门口堵住,并索要8万元“赔偿”。直至老人在王零家门口整整躺了10天才搬离王家回家,这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王家的正常生活。

20136月份,麦广德老人去世。之后,其家人多番组织亲属近100人到王娇零家里闹事、焚烧冥币等行为,并强行入室打砸王家的门窗,造成损失约2万元。在王家报警后,麦家的亲属又近40次到王娇零经营蔬菜生意的英利镇市场的档口去故意毁坏其蔬菜致无法经营,造成损失约有18000元。并辱骂、追打王娇零。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虽然每次均出警,但并没有进行立案,使麦家人气焰更加嚣张,肆无忌惮。严重影响王家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对于上述案件如何定性和处理,本报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律科学研究院秘书长闫洪师对此进行了解答。这个案件已经涉及到多个罪名:一个是根据麦家人到王家去寻衅滋事、破门而入打砸及到王娇零的档口毁坏蔬菜等行为,麦广德的家属至少已经涉嫌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法释〔2013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警方应该对麦家人的违法行为立案。

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综上所述,麦广德的家属多次组织亲友到王娇零家里寻衅滋事、焚烧冥币、入室打砸财物等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王家人近40多次报案的情况来看,警方虽然每次均出警,但没有立案的行为亦涉嫌渎职,建议王的家人向人大常委会、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督察大队及纪委投诉,要求当地警方对麦广德家属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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