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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科授,35岁,男,汉族,管理学博士,国家三家作家。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现任某报首席记者。 报料电话:13088807888 QQ:625760658 E-mail:zks888@yeah.net 座右铭:记住人家好处,忘记人家不是!

清远广乐高速拖欠100名农民工140万元工资一年

2014-08-19 11:30 阅读(?)评论(0)

清远广乐高速拖欠100名农民工140万元工资一年

 

   日前,重庆100多名在清远打工的农民工向记者投诉其东家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房建(源潭分区工程)项目部拖欠他们的工资140多万元,时间长达一年。他们为此多次到清远市、清城区及源潭镇等相关劳动、维稳中心等部门反映,但未被重视。在维权时,有2名农民工被项目部保安指挥社会不明身份人员殴打致伤,伤者儿子及外甥在去项目部要医疗费时被抓。

100名农民工血汗钱被欠一年

据了解,这些被欠工资多大140万元的农民工属于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房建(简称广乐高速F4标段)项目部的劳务分包性质,主要负责广乐高速房建即源潭服务区、收费站工程,从20134月份进场施工,至今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尚欠140多万元。

广乐高速F4标段的中标单位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贵州四建),后又承包给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泰基公司),泰基公司再分包给这些农民工的负责人户维坤。

2014815,来自重庆市开县中和镇新义村的汪长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贵州四建、泰基公司从未按照合同来按时、足额地支持农民工的工钱,至今已经拖欠农民工工资140多万元,时间最长的有一年多。这些显得无助的农民工在多次向该工程项目部要求支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清远市人社局、清城区人社局及源潭镇政府投诉,并提交了工资表,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815下午,这些农民工被迫再次到了源潭镇司法维稳中心反应情况,但问题未得解决。

维权农民工惨遭保安指挥殴打

2014724上午,汪长发、冯晓林像往常一样到工地巡看,他们发现项目部叫人在施工,于是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们就将电闸拉下,导致停电。项目部的两名保安致电给他人后,不久就跑来了10多名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员对汪长发夫妇进行拳打脚踢,导致他们被打倒在地。在工人致电110报警后,凶手迅速逃离现场。

815上午,在清远市人民医院治疗中的汪长发告诉记者,矛盾的激化主要是因为项目部拖欠他们工资长达1年多,但未经负责人户维坤同意,却私自对外手脚架班组的工人足额支付了工资撤场,其他农民工为此产生了极度不满。在这种情况下,项目部又另外雇请他人进场施工,矛盾为此再度激化。

为父母追要医疗费,汪应兵表兄弟被拘

72415时许,从增城市新塘镇工地赶到源潭镇派出所了解警方对于凶手殴打其父母一案的调查情况,并要求派出所给他们报警回执。在这一过程中,源潭镇派出所未表态如何处理。

据汪应兵介绍,他与表弟王明康在2416时许,一起到了项目部追要其父母被打伤的医疗费,但没有人搭理他们。汪应兵一怒之下,撸起椅子砸坏了办公桌上的玻璃。项目部随后报警,源潭镇派出所干警约10分钟后赶到现场,用手铐将汪应兵和王明康铐起来。汪应兵见此架势,便对干警说,我自己上车,不要押着我。在他上车后,便遭到殴打,于是他奋力反抗,挣脱了干警的围殴,将车门撞开,撞伤了押着王明康的一名干警的唇部。

但令人费解的是,砸坏玻璃的汪应兵被行政拘留十天,而自始至终没有动手打砸的王明康却在被刑拘几天后,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相关部门推说“不了解情况”

81513时许,记者先后向贵州四建张仲凯、泰基公司杨小林、张凯、项目部站点负责人黎桐钊、源潭镇派出所潘警官等人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被打伤的情况时被告知,他们并不了解工人被打一事,也没有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源潭镇派出所潘警官在获悉记者的采访意图后称:“现在这个案件不是我负责。”

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闫洪师律师认为,“按照刑法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根据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闫洪师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他们每年受理多个案件,其中不乏恶意欠薪现象,但即使恶意欠薪入刑以来,也极少有被追究的。应该把这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作为惩罚恶意欠薪者的一剂良药。

闫洪师表示,此前在实践中,政府有关部门被认为是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但往往处罚力度不够。因为劳动监察人手比较少,导致很多案件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根本不予立案和查处,这样导致很多真正的恶意欠薪的案件因为程序的问题得不到查处。比如说他找过信访部门,比如说他报过警,比如说找过劳动行政部门,做过调处以后,没有结果的,就应当视为已经责令他支付了。(郑科授 王琼凤 陈英成)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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