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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科授,35岁,男,汉族,管理学博士,国家三家作家。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现任某报首席记者。 报料电话:13088807888 QQ:625760658 E-mail:zks888@yeah.net 座右铭:记住人家好处,忘记人家不是!

湛江一私企业主遭两法院错误判决坐牢,谁让法律蒙羞?

2015-03-15 10:45 阅读(?)评论(0)

湛江一私企业主遭两法院错误判决坐牢,谁让法律蒙羞?

本报记者郑科授 刘光平  林亦雄 发自湛江

日前,记者接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简称湛江开发区)龙潮村村民梁聪文的申诉材料称,其本人因在特殊情况下挂靠龙潮村集体的名义注册创办龙潮加油站,在经营10年后,被当地公安及检察部门错误地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逮捕、起诉,并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判决9年有期徒刑,导致其本人及其父亲无辜入狱多年。梁聪文认为在习近平执政时期,依法治国是目前的主旋律,地方公检法机关依法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法纠正其本人的冤假错案,还其清白。

龙潮加油站的前世今生

据调查,19941023日,颇有经济头脑的龙潮村青年村民梁聪文以湛江开发区龙潮村管理区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成立龙潮加油站,经湛江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经湛江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于1994117日核准成立。该加油站注册资金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该加油站所坐落的土地是加油站向龙潮村集体租来的。经查,龙潮加油站经核准注册时尚未实际注入资金,湛江开发区审计师事务所只是根据湛江开发区信用社提供龙潮村在该社长期存有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而出具龙潮加油站的验资报告。因当时不允许个人、私人兴办加油站,全国挂靠集体单位、集体企业兴办加油站的行为及事例比比皆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梁聪文和郑伟共同出资挂靠龙潮村集体开办了私人企业龙潮加油站。该加油站的实物资产均是个人出资购置,该加油站的经营资金也是个人提供。该加油站从开办之日起,一直由梁聪文担任法人代表,并由其负责管理。

19978月,梁聪文开始担任龙潮管理区副主任,19997月起任龙潮村委会副主任,并自19996月至200410月任龙潮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1628,村干部梁会时代表龙潮村与吴和胜代表龙潮加油站签订《经营合同书》,确认龙潮加油站是挂靠龙潮村经营的私人企业,龙潮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龙潮村无关。2002328,时任龙潮村委副主任的梁经全代表龙潮村与龙潮加油站的吴和胜签订《解挂协议书》,同意龙潮加油站与龙潮村解除挂靠关系。2002810,龙潮加油站向湛江市经济贸易局申请并获准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的企业名称,将许可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龙石油产品供应有限公司(下简称嘉龙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梁聪文变更为梁春桃。2002827,嘉龙石油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2002829,梁经全与嘉龙石油公司法人代表梁春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龙潮加油站用地租给嘉龙石油公司。2002913,龙潮加油站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准注销。

在龙潮加油站经营过程中的199673日,梁聪文与郑伟签订协议书,约定梁聪文退回郑伟集资款(含红利)112万元,自郑伟收到该款之日起生效,今后加油站一切债权债务全由梁聪文负责。同日,郑伟收到112万元。龙潮加油站经营后,其土地租金一直由梁聪文交到2005530日止。

挂靠村集体登记的龙潮加油站是谁的?

根据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05)赤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湛中法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其理由是龙潮加油站是以龙潮村集体开办的企业进行申报和获准成立经营,其经营权属于龙潮村集体所有。20028月,梁聪文利用担任龙潮村委会副主任主持该村全面工作的职权,将龙潮加油站变更为梁春桃的嘉龙石油公司,将企业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将龙潮加油站予以注销,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书还认为,根据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龙潮加油站的估价结论,龙潮加油站价值793.37万元,其中土地使用价值为401.3625万元,各类实物资产价值157.6万元,加油站无形资产(经营权)价值234.4075万元。由于龙潮加油站变更为嘉龙石油公司后,其使用龙潮村的土地性质并未改变,而又没有证据证实龙潮加油站各类实物资产是龙潮村投资购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梁聪文侵占价值793.37万元的龙潮加油站没有依据,法院认定梁聪文实际只侵占了龙潮村拥有价值234.4075万元的龙潮加油站的经营权。最后据此判决梁聪文有期徒刑9年。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陈维崧律师认为,就梁聪文职务侵占罪一案来看,审判机关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其理由是在1998年之前,国家尚未允许个人、私人兴办加油站,在全中国由个人挂靠集体单位、集体企业兴办加油站的行为及事例非常普遍。龙潮加油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由梁聪文和郑伟共同出资挂靠龙潮村集体开办的私人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局于1998年颁布施行的财清字(19989号《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判断龙潮加油站是私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不应该仅从表面的注册资料上进行判断,而应从企业的注册资金是个人提供还是集体提供,企业的原始投资和资金是个人提供还是集体提供,企业是个人经营管理还是集体经营管理,企业经营所得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归集体所有等方面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龙潮村对龙潮加油站并没有出资、龙潮加油站的出资及经营资金均是个人提供,及龙潮加油站的经营所得均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龙潮加油站在企业性质方面明显是属于私营企业,不是集体企业,赤坎区人民法院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龙潮加油站是集体企业显然是错误的。

梁聪文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起自已挂靠龙潮村集体创办的私人企业遭人抢夺,遭受牢狱之灾的那段日子时,他的神情显得有些落寞,但也不乏愤怒。他告诉记者,龙潮加油站从筹备、注册到经营管理,一直都是他在经营,并交纳土地租金,一直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在本案中,认定龙潮加油站属于其私人所有的证据非常充分,主要证据有加油站财务账上原始凭证载明的加油站成立的注册登记费、验资费、基建费、各种设备、办公用品购置费、出资及经营资金来往凭证、基建材料购置证明、基建施工付款证明及前期合伙人郑伟收到退股款和分红112万元的收据等等。

2006413,著名法学家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书文(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薛瑞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梁聪文的二审辩护律师李峰的邀请,就该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在详细了解该案后,经过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赤坎区人民法院(2005)赤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聪文犯职务侵占罪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从有关材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认定梁聪文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但二审法院却维持了一审法院职务侵占罪的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律科学研究院秘书长闫洪师律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不包括“经营权”。而就梁聪文职务侵占罪一案来看,其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经营权”只是一种经营的权利,它既不同于所有权,它不是财产,既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不存在非法侵占的问题。同时,梁聪文不存在侵占公司、企业经营权的事实。本案所说的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是由龙潮加油站的企业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依附于龙潮加油站,即“成品油零售批准书”是基于加油站的条件和申请而发给加油站的,不是发给龙潮村的。而龙潮加油站的所有权是谁的?从现有证据来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该加油站依法应当属于投资者梁聪文所有,其依附于加油站的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也理所当然属于梁聪文所有。

陈维崧律师则认为,龙潮加油站虽然是以村的名义开办的,这种挂靠关系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梁聪文于2000年申领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实质上是以挂靠单位名义领取的属于个人经营的特许许可证。因此,梁聪文根本不存在侵占公司、企业经营权,其所谓的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此间有网友认为,湛江两级法院无视于该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当时湛江市纪委一位负责人的过问下,将该案办成冤假错案,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建议人大、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对梁聪文的申诉加以重视,重启法律监督机制,让冤情得申,不再让法律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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